風機的消聲與隔振
摘要:風機的消聲與隔振規范
關于風機的消聲和減震規范:
**章 :一 般 規 定
第5.1.1條 采暖、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消聲,傳播方式,通過計算確定。
第5.1.2條 采暖、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產生的噪聲,傳播至使用房間和周圍環境的噪聲級,應符合**現行《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標準》和《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》等的有關規定。
第5.1.3條 在選擇設備和進行系統設計時,應采取下列降低聲源的措施:
一、應盡量選用高效率、低噪聲 設備(通風機和水泵等);
二、系統的總風量和阻力不宜過大;
三、通風機與電動機宜采用直聯傳動,無法采用直聯時,可采用聯軸器傳動或三角膠帶傳動;
四、通風機進出口處的管道不宜急劇轉彎;
五、必要時,彎頭和三通支管等處,應裝設導流葉片。
第5.1.4條 有消聲要求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,其風管內的風速,宜按表5.1.4選用。
注:通風機與消聲裝置之間的風管,其風速可采用8~10M/S。
第5.1.5條 通風、空氣調節和制冷機房間的位置,不宜靠近有較高防振和游泳場打求的房間。機房內噪聲源的控制,應以隔聲隔振為主,吸聲為輔。
第5.1.6條 消聲處理后的風管,不宜穿過高噪聲的房間;噪聲高的風管,不宜穿梭過高噪聲的房
間;噪聲高的風管,不宜穿過要求噪聲低的房間。當必須穿過時,應采取隔聲處理。
第二章: 消 聲 與 隔 聲
第5.1.2條 采暖、通風和空氣調節設備(通風機,空氣調節機組等)噪聲源的聲功率級,應盡量采用實測數據;當無實測數值時,可通過計算確定。
第5.2.2條 氣流通過直風管、彎頭、三通、變徑管、閥門和送回風口等部件產生的再生噪聲聲功率級與噪聲自然衰減量,應分別按各倍頻帶中心頻率通過計算確定。
第5.2.3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產生的噪聲,當自然衰減不能達到允許噪聲標準時,應設置消聲器或采取其他消聲措施。系統所需的消聲量,應通過計算確定。
第5.2.4條 選擇消聲器時,應根據系統所需消聲量、噪聲源頻率特性和消聲器的聲學性能及空氣動力特性等到因素,經技術經濟比較,分別采用阻性、抗性和阻抗復合消聲器。
第5.2.5條 通過室式消聲器的風速,不宜大于5M/S;通過消聲彎頭的風速,不宜大于8M/S通過其他類型消聲器的風速,不宜大于10M/S。
注:通過微穿孔板消聲器的風速,可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。
第5.2.6條 消聲器宜布置在機房的氣流穩定的管段上,當消聲器直接布置在機房內時,消聲器、檢查門及消聲后的風管的,應具有良好的隔聲能力;必要時,也可要總管和支管上分段設置。
第5.2.7條 通風、空氣調節和制冷機房,應根據鄰近房間可建筑物的允許噪聲標準,采取必要的隔聲措施。
第5.2.8條 管道穿過機房圍護結構處,其孔洞四周的縫隙,應填充密實。
第三章: 隔 振
第5.3.1條 當通風、空氣調節和制冷裝置的振動靠自然衰減器隔振措施。
第5.3.2條 當設備轉速小于或等于1500 r/min ,宜選用彈簧隔振器;設備轉速大于1500r/min時,宜選用橡膠等彈性材料的隔振墊塊或橡膠隔振器。
第5.3.3條 選擇彈簧隔振器時,就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設備的運轉頻率與彈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頻率之比,應大于或等于2;
二、彈簧隔振器承受的荷載,不就超過允許工作荷載;
三、當共振振幅較大時,宜與阻尼大的材料聯合使用。
第5.3.4條 選擇橡膠隔時,應符合 下列要求:
一、應考慮環境溫度對隔振器壓縮變形量的影響;
二、計算壓縮變形量宜按制造廠提供的極限壓縮呈的1/3~1/2采用;
三、設備的運轉頻率與橡膠隔振器垂直方向的自振頻率之比,應大于或等于2;
四、橡膠隔振器承受的荷載,不就超過允許工作荷載。
注:橡膠隔振器應避免太陽直接輻射或與油類接觸。
第5.3.6條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時,宜加大隔振以座質量及尺寸:
一、當設備重心偏高時;
二、當設備重心偏離中心較大,且不易調整時;
三、當隔振要求嚴格時。
第5.3.7條 通風機和水泵的進出口,宜采用軟管同管道、連接。
當消聲和隔振要求較高時,管道與支吊架間應設有彈性材料墊。管道穿過圍護結構處,其周圍的縫隙,應用彈性材料填充。